如果双方的离婚事由是经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其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另外一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放弃双方共有的财产,则法院不予干涉,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且均属于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一方当事人原因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的所有部门,那么在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只要 合法,法院对其具体的调解方案不予干涉。
同时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不执行约定的款项,则申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非放弃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时签订放弃财产的行为是被迫的,且并非自己自愿所做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审监程序。
夫妻双方确认某一方放弃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不表示以后就没有任何可变更的事由,如果放弃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其行为主要是为了规避债务风险,其离婚事由分割财产的行为影响到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则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需要证据证明欠债属实,且已经届满。
所以承诺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只需要在相关的协议书或者是文书中载明写清楚即可,只要表达了双方真实意识,且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即可生效。
二、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书的具体格式是什么?
房屋产权放弃声明书
本人 xxx(身份证号xxxx)于xxxx年X月X日与XX(身份证号XXXX)共同购买XXX省XX市XX小区XXX号房产(房产证号:XXXX).现声明自愿放弃对此房产拥有的50%产权, 转到XX名下。
声明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一经做出便发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因此大家在做出声明前一定要慎重思考,以免发生纠纷。
三、夫妻一方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夫或妻一方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甚具体明确,也因相互交叉的法律规定不相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间对这种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相统一。笔者对此谈点粗浅看法,只作抛砖引玉,与同仁商榷研讨。目的在于统一执法观念,统一执法标准,在于完善发展法律。因为权利是动态的,权利是发展的,与之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利观念应当是相互适应的。最终达到以权利的发展观来平衡公民的客观权益。
因财产继承,本文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包括财产期待权与财产所有权问题,权利资格与权益取得问题,继承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财产继承权的取得、处分与转化问题,夫妻财产中的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问题,以及法律的发展完善等。 笔者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法定继承,在未征求对方意见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应认定单方放弃行为无效。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如果明确表示是处于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只需要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离婚后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如果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在法院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只需要向法官表示自己自愿放弃财产,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就即可生效,无需写放弃财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