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的角度来看只要孩子的出生就应该让其亲生的父母承担监护其成长的责任,但是现实中失去父母的可能性也很大而没有法定的监护人,此时就按照孩子亲属的亲疏关系为顺序来排列相关人的顺序来担任其监护人。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表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拓展资料:
有关监护人的若干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拓展资料: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综上所述,因为孩子或者精神病人没有实际的能力能够在复杂的生活中照顾好自己甚至还会出现伤害别人的情况,所以不管是否有父母都是需要有特定的成年人来监护其行为以及为其违法或者不良的行为负责,如果没有法定的监护主体就应该按照上述的顺序让下一个主体担任。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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