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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个行为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因为监护人所面对的主体就是因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才需要其照顾和监护的,所以监护人本身就应该有必要的行为能力,但是这样的能力并不是监护人自己说可以得到认可的,在专业的鉴定中其能力的标准被划分为精神标准和法律标准,如果被判定为没有行为能力就不能担任监护人。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监护人个行为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行为能力鉴定是对行为人能否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所进行的司法鉴定。行为能力的评定标准有两种:(1)医学标准,即从精神医学理论出发,对精神疾病作出诊断。(2)法律标准,即从法律角度出发,评定精神状态、智力水平和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应指明精神症状对理智的破坏程度、精神不健全及其缺损的程度。

行为能力评定的这两个标准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评定时缺一不可。对行为能力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不仅有助于处理民事诉讼,还可以对被鉴定人今后的精神缝全状态和社会生活能力作出预断性的估计。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该依法为他指定监护人。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综上所述,监护人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主体后期的生活是否能够得到足够的照顾,所以对当监护人个人就不具备能力的时候就没有资格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的,而行为能力的鉴定的设置就是为了预防这样的状况出现导致被监护人权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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