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如果缺席孩子的成长,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性格长成都是不利的,所以协议离婚之后父母还是更加多关注孩子的变化,法律上也是有相关条例支持保护父母离婚后未拿到抚养权的一方去看望自己的孩子,抚养权一方不能因为自己的私心或者其他原因阻止父女或父母相见,也不能故意挑拨亲情关系,所以对于协议离婚探望权的相关注意事项在法律上有做出哪些解答呢。
一、探望权如何行使
实践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较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的探望方式。逗留式探望探望人与子女的接触时间较长,有利于彼此的深入了解和感情交流,但直接抚养方则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采用此种探望方式应注意:
1、探望人不仅要有较好的生活居住条件,而且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否则不宜采取逗留方式探望子女;
2、逗留方式探望要求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如子女是学生,一般只能在假期时才能适用。
根据探望父母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
二、行使探望权注意哪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是否中止探望权。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婚姻双方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和对方在一起时,就会选择离婚,但是离婚之后一些共同财产就会被公平分配给双方,除了存款和房子,还有孩子,法律上法官会根据父母抚养权的能力进行合理公正的判决,当然没有拿到抚养权的那一方也是有权利去探望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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