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以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父亲或者是母亲,就可以获得探视权,双方约定或者判决有可以探视探望子女的机会,探视权对于离婚家庭来说,有利于父母和子女维权亲情感情,意义比较重大,但是如果因为探视权会发生一些对子女不良的影响,那么有抚养权的一方就可以起诉终止探视权。
一、起诉终止探视权的情况包括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民法典》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二、终止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1、对中止探望的条件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2、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也就有有法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理由以及有发生一些法定的情形,起诉之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子女的身心健康方面出发,来裁决起诉终止探视权的案件,不过,终止探视权只是暂时的,只有一些对子女有影响的因素消失之后,就应该恢复一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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