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受委托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在法律适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1、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视为教唆人、帮助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侵权的行为人,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分担责任的时候,应当由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在后一种情形,离婚的双方在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按公平原则在内部分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必要的经济开支和负担、造成损害的程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过错等因素确立合理的分担数额。
4、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一情形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此处的“抚养人”应是在行为人年满18周岁时,仍为其提供经常性经济来源的人。
对于当事人来说监护人的权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需求,所以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即使自己不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但是对于自己孩子的利益维护,自己肯定会进行一定的了解,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受侵犯,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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