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离婚一事越来越常见,但离婚一事有很复杂,毕竟离婚牵扯到一个家庭。所以离婚后,孩子的归属是个问题,孩子的抚养费也同样是个问题。离婚孩子男方女方要给抚养费吗,这也就成了离婚夫妻要面对的一个棘手问题。下面小编就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案件中,子女判给谁抚养的原则是:哪一方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但具体判给谁还得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下是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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