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这一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另外,你说监护人是把被监护人的房子卖掉来治疗被监护人的病,这也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的,依照本条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
但是,不得以给被监护人治病为借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变卖后挪用或占为已有。对补充提问的回答: 如果病治好了,多余的钱,监护人是不能私自处理的,应当由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妥善保管,等到监护人死后,按照遗产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担任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给予孩子正确的教育理念和基本的生活常识,关于财产方面更是需要树立好自己正确的价值观,不得私自占为己有。因此,监护人不管是孩子父母还是孩子直系亲属,都是没有权利进行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问题的,有任何情况在遵守法律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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