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基于民事行为能力而产生的法律概念,由于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要给这些人指定监护,从而维护他们的利益。那么什么是法定监护人变更?怎么变更法定监护人?律图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法定监护人变更
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就是监护人出现死亡或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等不再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时,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变更监护人的行为。
二、变更法定监护人的方式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3、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委托监护的情形,除有特别约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就是指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需要变更监护人。其次法定监护人的变更先是根据法定的顺序来变更,有争议的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决定。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律图,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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