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有没有事实抚养关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其中子女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是指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1、与继父或者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者继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继子女。
2、继子女的生活费由生父或生母给,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教育和照顾的继子女。所以,父母亲除了亲生子女的抚养关系之外,合法收养的孩子的抚养关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抚养关系都是法律认可的。
二、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离婚后孩子归父亲抚养的情况是什么?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综上所述,判定事实抚养关系要从具体情况入手分析,一般来说,事实抚养只发送在继父母和子女及养父母与子女之间。双方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关系,继父母对子女照顾生活并承担抚养费用,这是事实抚养,其尽到义务也会在年老的时候享受到赡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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