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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合法权益,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父母亲是孩子的每一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就一定要保护被监护人的所有事情,那么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合法权益,怎么办?可以马上向法院起诉自己的监护人,如果屡教不改的话,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重新申请更换监护人,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新增)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 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典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二、监护人的相关权利?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

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

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

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一个角色,责任也是特别的重大,对于被监护人来说他的合法权益是不准被任何人所侵害,包括自己的监护人在内,因此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合法权益,怎么办?那么对于这种人等待他的就只有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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