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在我国是一类离婚双方,支付相关抚养金的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利的一类法律保护。我国规定相关的离婚父母都有这类权力,但如相关当事人的这类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诉讼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不会得到什么经济赔偿。一般来说,侵犯探视权,可以要求排除对探视权行使的妨碍,但是由于没有实质的损失,不会支持经济赔偿。
一、探望权的内涵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规定,可知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权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性权利。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便自然享有了对子女的探望权。该项权利不是协议产生,也不是由法院判决确定的,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予以确定,非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或母便自动取得探望权。
(二)探望权是一项单向性权利。即仅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而子女不享有探望权。目前已有学者呼吁对探望权进行扩大化解释,要求子女也享有探望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从目前立法上看,采用狭义说,确定了探望权的单向性。
(三)探望权是一项专属性权利。由法律条文可知,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义务,而不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此应强调的是,此处的父母子女还应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四)探望权是一项以探望为内容的权利。探望的内容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通电话、通书信、赠送礼物等方式。探望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前者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后者探望时间相对长,子女可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
探视权是我国相关父母的基本权益,我国对相关父母的法律保护原则较为明确。只要相应的父母没有侵害相关子女的相关权益,在探视期间对相关子女的成长和身心健康没有受到影响的,我国对这类父母的相关权利都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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