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小学初中的学生还都是未成年,所以依法要对其进行监护,无论是生活上还是教育上都应该尽到监护责任。那么关于学生监护人意见内容是怎么样的?监护人意见一般都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在一起,这段时间所发生的事情进行监督,从而写出证明提交给学校,里面包括了对学生的假期出行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一、学生监护人意见怎样写
父母(或其他人)系(法定)监护人,监护人承担了监护责任,对xx学生的假期/出行/就医等事项进行了监督、管理,但因……(如:本人需要进一步修养,希望能休学一年)之类的把主体内容写明白,加上句“特此证明”之类的结束语。
二、法定监护人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的监护,即为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依《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
因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是需要人监护的,所以在问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时候,就既要说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要说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要分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那么这两类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是什么呢?不会是所有的法定监护人都能当监护人吧。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
监护制度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 则》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 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 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意见,就是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在家生活或者是外出的生活的一些监督以及管理写成的内容。我们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应该是关爱备至的,依法应该履行好监护的责任,这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内容,如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就要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