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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抚养权的条件都有哪些

离婚夫妻很多时候会在孩子抚养问题上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自然是哪一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大一些。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争夺抚养权的条件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争夺抚养权的条件都有哪些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上述情形,在理论上称为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父母一方所具有的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谁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谁就有优先直接抚养权。父母一方享有绝对直接抚养权,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有上述绝对优先条件,如父方做了绝育手术,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但其长期在外经商,子女长期随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从而发生父母双方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的冲突,此时,就应考虑相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父方与母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种情形,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父母优先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考虑,属于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其与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不同,只在父方母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0周岁以上的子女,已具备一定识别能力,对由谁直接抚养自己更为有利,已能做出一定判断。尊重他们的意愿,由其自己做出选择,往往更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征求并考虑他们的意见。考虑其意见,并非一定接受其意见。因为,其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判断能力有限,通常只能看到事情的表面,无法透彻事情的本质,如果根据父方或母方的直接抚养条件,子女的选择明显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时,就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二、争夺抚养权该提交哪些证据

孩子抚养权,目前离婚案件基本上都是争夺孩子抚养权,最大的原则就是要儿童利益最大化,无论是我国婚姻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儿童权益公约,都体现了这个理念和原则。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法院审判原则有三个: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归母亲,除非母亲根本没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这两点都要具备。

2、两周岁到十周岁孩子的抚养权,要看父母哪一方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条件。

3、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证据形式:

1、工作收入证明;

2、住房证明;

3、孩子户籍上学证明;

4、照片、录音、录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关系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体疾病的证明。

证据取得方式:通过单位、学校、居委会、医院等相关方面。

无论是哪一方要想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势必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样才能证明自己的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毕竟法官在对抚养权做出判决的时候,一切都是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具体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上文中已经做出了整理,要是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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