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把孩子带来到这个世上,就应该对孩子负责。同时子女的抚养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着不可推行的责任。不管父母是否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受任何情况的影响,那离婚一方给孩子抚养费吗,有什么司法解释吗?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离婚小孩抚养费的标准和年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可以达到对方月工资的20%-30%左右,一般是按月支付到满18岁,不过也可协商一次性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子女满十八岁,超过十八岁,
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义务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二、关于子女抚养费标准的司法解释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有原则性规定,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即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对子女的抚养费,很大部分决定了子女今后的生活质量,和接受教育的程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即便父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如果无故逃避抚养,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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