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还没有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父母要求其付给抚养费,这是子女的权利。
抚养费一般包括给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还在接受读高中及以下的学历教育、因非主观上的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残疾、智障等。
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带孩子的女方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督促他要依法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不接受教育,就是拒绝履行判决,带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关于给付抚养费这一类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由审判庭移送到执行机构执行。强制执行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依职权提取或者是扣留被申请人的存款、工资等劳动收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
离婚后,因为具体的情况变更,子女抚养费也可以变更。双方离婚后,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将来生活中会遇到的各种类型的新情况可能会导致抚养孩子负担加重,原定抚养费数额已无法承担起子女的正常生活的,比如生活实践中,子女突患重病、升学等原因导致医疗费、教育费和生活费陡增;子女年少不更事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物价增长;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而需要更多的生活费等等情况。遇到这些情况时,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或者子女本人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要求,双方应当先行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实中,由于抚养子女的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关系或者感情已破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提出变更抚养费的要求一般是不能够协商一致的。对此也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有关的协议或判决,对于在必要时子女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扶养费的合理要求是不会造成妨碍的,此类要求增加抚育费诉讼,应另行起诉。
因此,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面对子女的合理的增加抚养费或者是要求依法给付抚养费的要求,应当答应。就增加抚养费要求不能达成协议的、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履行给付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中关于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应当就此问题先行协商,对方不同意、拒绝履行应尽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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