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直是大家茶余饭后谈论的热门话题,离婚对一个家庭来说,尤其是家庭中的小成员,儿女来说打击是巨大的。因为儿女缺失了无论夫妻双方哪一方,对今后的生活,学习和成长都是及为不利的。有研究发现,单亲子女心理问题是正常家庭的10倍。如果真正离婚了,儿女由谁抚养。今天来告诉大家离婚儿女的抚养权规定有哪些。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内容会有清楚的认识。中国人口世界第一,各种各样的情况都会发生。如果不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必将乱成一锅粥,在婚姻这方面,我们国家还有很长路要走,特别是离婚问题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如果不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系统来解决这个问题,那将会有更多婚姻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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