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后,可能对于过去的夫妻生活完全失望,不想再看见对方,可是孩子又是自己的心头肉,如果不能抚养,但总想着能去探望,可是主动权又不在自己手里,那么前妻拒绝前夫对孩子十岁探视合理吗,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拒绝前夫对孩子十岁探视合理吗?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前妻拒绝前夫探望孩子,经协商无效后,父亲可以起诉至法院。
二、探望权的特征
(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
(三)探望权的产生是离婚后 (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
父母离婚,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无论孩子归属于父亲还是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利和义务探望孩子,对孩子进行关心和照顾。离婚后,前妻拒绝前夫探望孩子,怎么办?根据上文,前妻是没有权利拒绝父亲探望孩子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是对离婚后父亲或目前探望孩子的规定。依据探望权的特征,只要父亲或母亲探望孩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害处,是没有权利阻止探望的。综上情况,夫妻离婚,前妻拒绝父亲探望孩子,于情于理都是不对的。
夫妻离婚,前妻把孩子藏起来,前妻拒绝父亲探望孩子。这种做法是不对的。父亲可以进行探望权的行使。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离婚时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根据约定行使探望权。如果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前妻把孩子藏起来,拒绝父亲探望孩子,父亲可就抚养权探望单独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通过上文对拒绝前夫对孩子十岁探视的行为,是不对的,不论是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中,父亲都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对故意带着孩子躲藏,拒绝对方探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探望权被拒,法院会受理此类案件,如果对相关知识还不了解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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