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哪里规定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 款、第2 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职责,在《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做了更加具体的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二、监护权的主要内容
1、人身监护权
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如果是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承担此项赔偿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其实在人们脑海中,对监护人的职责和抚养人的职责早就已经想当然地融为一体了,因为我国大多数民众都没有把亲情和法律的相关原则问题去对等的看待。当然,现实生活当中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很多情况下确实是重叠的,被监护人在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之前,监护人所要承担的职责是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推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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