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就是对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监护人又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必须负起监护的责任,应该具有监护的能力,有人说监护人是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和第三监护人的,那麽法律规定什么是第三监护人?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法律规定什么是第三监护人。实际上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和第三监护人的,法律也是区分不出第一、第二和第三监护人的,作为父母都是监护人,只是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有监护人的区别,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负有监护人的能力,有较多的立法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破产人等都是不得担任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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