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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放弃探视权具备哪些法律效力

对于离婚家庭来说,围绕害得除了抚养权就是探视权,那么,男方提出放弃探视权具备哪些法律效力,与抚养权一样,探视权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法律赋予的,其表现形式可能会是多样化的,所以一旦当事人放弃探视权是否就医为这法律效力的结束。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男方提出放弃探视权并不是自己可以决定的。

一、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具备法律效力么?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二、如何行使探视权?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间接抚养一方的,任何人不能无故进行剥夺。即便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清自愿放弃探视权的条文,这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探视权的中止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当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时,法院有权中止探视

上述文章就是对于男方提出放弃探视权问题的回答,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因此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无权自己做出决定,因为一旦探视权落实到具体的一方那么相应的责任人就应该履行探视的义务,但是,如果自己想放弃,其解决方式也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最重要的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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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探视权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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