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4、能够证实对方拒绝探视的其他证据材料。
先立案,再开庭审理。要有个人身份证明、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证据材料。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探视权作为一种亲权,它与直接扶养权相对应,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必须协助,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对方探视权实现的,有探视权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法典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对于义务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或是施行阻碍另一方实现探视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探视权人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排除妨碍,协助申请人实现权利。但是,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离婚双方和子女三方,其实现不仅仅在于权利人的作为,义务人的协助,而且还需要被探望对象子女的配合。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被探望子女具有独立意志,享有选择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在子女尚幼,不能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子女的意志往往可以忽略不计。但在子女可以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就必须兼顾子女的意志。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因此,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候,就不能象执行财产或其他行为案件一样,直接强制被探望对象即子女的人身以实现申请人的探视权。
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孩子遇阻时,往往会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于重复性的探望周期而言,每次探望都要借助法院的力量,十分耗时耗力。探望权执行案的标的并非钱物,而是活生生的孩子。法官提醒,探望权不仅是一方父母的权利,更是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离婚父母的仇恨不应延续到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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