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什么情况是侵犯生育权?
侵犯生育权主要表现在违背一方的实际意愿,比如自己不想生孩子却非逼迫生孩子,或者是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等情况都算是侵犯生育权,生育权应该是自由的,而不是受人左右的。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二、男人是否享有生育权?
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所以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对应的生育权,当然都不能去侵犯对应的生育权,尤其是夫妻双方,在对应生育的问题上一定要达成一致,否则的话就很容易出现造成侵犯一方的生育权,这样的话还会导致自己的婚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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