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终止妊娠侵犯夫妻生育权吗?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的。女性有生育自由权利,可以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都是可以自由决定的,如果擅自终止妊娠也是合理的范围内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的。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的。生殖权利,又称生育权利,包含国家法律、国际人权文件和其他公约所承认的人权,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和时机的基本权利,是所有伴侣和个人能获得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手段,以及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利
二、侵犯生育权内容是什么?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三、生育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也是不能够被侵犯的。生殖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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