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问题的解决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再婚的的抚养权问题,抚养权是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所以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的抉择,在合理的条件下再婚对于抚养权的拥有一定的权利,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孩子的成长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协议书亦是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再婚的条款显然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情形,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约定,因此对谢女士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原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实践中,法官会结合子女性别、年龄、对父母一方的依赖性、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作综合考量。谢女士的女儿年龄尚幼,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从生理上、心理上、精神上对母亲的依赖性较大,如果谢女士具有抚养其女儿的客观条件,即便谢女士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抚养权问题的解决是孩子成长的重要一环,所以一旦涉及这类问题,解决的快慢就会影响孩子的心理问题,所以 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此类问题,再婚对于孩子的影响是较大的,对于抚养权问题的解决也是较为麻烦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程序的复杂也应该积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