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一、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
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
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
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
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
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