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问题的处理,同时还应当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保护孩子的成长离婚一方应当履行探视权进行探视。那么,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可以强制进行吗?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拒绝不执行探视权的离婚一方,法院有权进行强制探视。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我国有人认为,对子女探视权判决或裁定的强制执行并不利于被探视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视行为的根本标准。那么父或母探视子女一旦被强制执行,则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因为如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视子女,或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视子女而受到处罚,都无异于离婚夫妻的一方借助于法院向另一方示威,本质上属于夫妻感情破裂在子女探视上的延伸和继续,无论如何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探视权强制执行方式要适当,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慎用。
也有人认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要求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起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没有强制执行,上述意义则难以实现,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
因此,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是毫无异议的。但探视权如何强制执行仍值得探索。
二、探视权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 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综上所述,关于探视权判决后的执行规定,离婚一方应当履行好身为人父或者人母的职责,不因离婚二破坏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应当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尽量别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探视,这样对自己和孩子之间都有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