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当中,如果夫妻离婚的话,也是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此时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判决,同时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那到底涉外离婚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子女的抚养费多少合适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介绍。
一、涉外离婚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
在涉外离婚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由于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解决的关键还在于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其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纠纷如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权的相关事务都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处理。
因此,涉外离婚中,如果男女双方均主张抚养子女的话,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涉外离婚抚养费多少合适
根据以上论述,凡是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均适用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一)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一百个涉外家庭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数额都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各个家庭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在确定抚养费的时候,也会导致最后的数额不一样。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上文的因素来确定抚养费数额。要是遇有纠纷,可以咨询一下律图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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