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的规定身为监护人应当正确适当地履行监护被监护人的职责,其中就对与被监护人来说也有相关规定。那么,您知道16岁还受监护人监护吗?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年龄正常情况应该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他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具体说明。
一、16岁还受监护人监护
被监护人的概念: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不具备完全的、独立的行为能力(即承担责任的能力),需要被监护,因此就是被监护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身体有缺陷的人(聋、哑、盲人等)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精神病被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劳动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人,不能算作限制行为能力、不能作为被监护人。
综上所述,你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以下这些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监护人的监护和承担责任,他们是被监护人:①不满18周岁的人(不含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的人);②残疾人;③患有精神病的人(无论是完全的精神病,还是间歇性精神病)。
二、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关于16岁还受监护人监护的说法是正确的。在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之前都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和照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在身为监护人的一方中,是可以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以及残疾人进行监护负责的。因此监护人的责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