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现在,离婚的人数越来越多,甚至超过了结婚的人数,但是,在这一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问题,例如:抚养费,房子分配,财产分配。那么,下面内容就是关于重庆市社会抚养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重庆市社会抚养费标准:
一、征收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征收对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
三、征收标准:
1、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4、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征收流程:
1、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3、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详细规定:
1、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3、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4、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重庆市社会抚养费标准,从上面内容中可以看出重庆市对这方面的政策是十分的完善,十分的合理,都有着详细的介绍,对一些违反,或者不守约的,也有相关的措施进行处罚,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在社会上是十分重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