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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有许多事情需要去处理,离婚两个人是痛苦的,离婚的流程还很多,那么离婚后是要有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审理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由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教育和生活费,由双方协定,子女费用是子女向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金额要求。

审理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那么一件痛苦的事情,还要知道审理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既然有了孩子,就好好地过下去,孩子是无辜的,他们承受了他们这个年纪不应该去承受的伤害,这对他们是没有好处的,这是在金钱上无法弥补的,这是心灵上的伤害,精神上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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