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的法律不断健全,各项法律也在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发展基础,我们国家也是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且也规定了必须要监护人进行保护,如果有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情况怎么办?一般情况下会由所在地的居委会进行重新指定。
一、指定监护人拒绝监护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三、监护人有什么要求
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如果出现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情况该怎么办,因为未成年人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负责,所以监护人的作用就变的尤为重要,如果监护人没有做到应该履行的义务,也可以进行撤销或更换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