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很容易对小孩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因为大多数的家长其实对学校、学生和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识的是有错误的。不论从哪一方面来说,小孩在学校期间的监护人也都不可能是学校的,我国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监护人的范围就没有学校的。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二、小孩的监护人
如果父母健在,那么监护人就是父母,这是规定的。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问题,那么孩子的监护人是: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有很多的家长都认为学校应该是小孩在上学期间的监护人,无非也就是孩子受伤了以后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但学校和学生之间建立的关系其实是属于一种监护代理的关系,甚至和私立学校就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已,只要亲生父母没什么意外,那小孩的监护人永远都是父母,不会变成其他人和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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