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不来探望孩子可以强制探视吗?
《婚姻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目前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然而,不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婚姻法》都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而探望是否应当作为离异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为了让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都能够健康成长,法院建议非抚养权人应该积极探望孩子,抚养权人应当为探望主动创造条件。离婚夫妻双方应当以小孩的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出发点,摒弃离婚夫妻双方的恩怨。
二、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当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也是需要将婚内生育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配,在婚姻法中也是明确规定了,没有获取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如果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