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婚姻法 亲子鉴定有何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为亲生关系。
尽管亲子鉴定古已有之,但是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接触到这个词。如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很多条款一样,在这个问题上,男女双方同样分歧很大。
“感觉这种事现在比较多,也许是因为现在无论是在新闻还是电视剧里,在医院抱错孩子的事比较多,另外,现在人们的观念也开放了许多。”在摩托罗拉公司上班的于茗女士说,“有些男人在背弃忠诚的同时,又渴求着女人的忠贞。男人诚惶诚恐,不敢相信自己身边的女人,或许也是因为他们自己或周围的男人不可信。这也反映了在对待两性关系方面男女的不同,多数女人还是将感情与性融为一体,而男人则不同。”
联想电脑集团的一名男性销售人员则对记者说,性与爱情的分离已经使得凑合式家庭越来越多。“大家只是顶着一个道德的帽子在享受或追求着自己内心的感情,但这感情却不一定是与自己的配偶产生的。长恋数年的纯情已经逐渐成为传说,速配式婚姻逐渐成为绝对的主流。既然人们不再重视家庭的意义,既然没有家庭的温暖也依然可以过得很温暖,那么,怀疑婚外生子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对于颇受争议的亲子鉴定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种比较复杂又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在对待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较为正确的态度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这是减少亲子鉴定的根本途径。亲子鉴定虽然可能带来真相,但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幸福,对婚姻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正是由于亲子鉴定存在法律和伦理上的双重风险,因此业内专家呼吁,即便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在处理关于亲子鉴定引发的法律纠纷或案件时,也应该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是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异,显然会对孩子的精神平衡造成重大伤害并会破坏他的归属感。除此之外,亲子纠纷背后常有潜在的多数当事人及其复杂关系,如男方与现任妻子构成的夫妻关系、亲子之外的亲属关系、相关的赡养继承关系,亲子纠纷处理结果与他们和睦的家庭、正常的生活状态有直接关系。甚至亲子鉴定本身也会引起家庭关系的动荡,因丈夫对妻子的不信任,怀疑自己非孩子的生父,主动提出或背着妻子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向终结的案件也不少。因此立法和司法都应当考虑家庭已有的生活秩序,不轻易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当亲子鉴定符合必要性和正当性目的时才予以应用,避免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要求,危害个人尊严与家庭和谐。
第二个原则是知情同意原则。在亲子法律领域,各国法律普遍将征得鉴定相对人同意作为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知情同意原则,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也必须在另一方了解亲子鉴定相关内容并同意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第三个原则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具体到是否启动亲子鉴定这一问题上,就是说,如在请求生父认领诉讼中,应考虑未成年子女是否有知悉出身及接受亲情、抚养费等利益要求;婚生否认诉讼中,应考虑如果亲子鉴定是否定的,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带来障碍。总之,当亲子鉴定的应用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法院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诉讼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等未成年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对方不同意配合鉴定,在间接强制制度下,法院也可作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推定。”
第四个原则是亲子关系安定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多年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因情感因素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并不期待关系的彻底破裂,亲子关系不管有没有血缘关系均应确定。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家庭、亲属的基础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家庭、亲属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一体。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通过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已经发生了亲密感情,他们之间实际承担着社会抚育和赡养的角色及功能,所以,对其权利义务予以承认和保护,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上述四大原则不总是一致的,需要法官综合各原则进行衡量取舍,根据具体案情优先保护某一种或几种法益。应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亲自鉴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并不是每个家庭都需要进行权威性的亲子鉴定。而是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亲子鉴定。这在婚姻法中也同样说明亲子鉴定的适用情况。孩子与父母的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关系确认,这也是源于对对方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