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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吗?

一、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吗?

1、依照《民法通则》确定监护人时,应依据监护人的监护顺序、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有利等因素认定。往往是不能协议确定的。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应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相互有争议时(即都想做监护人、或者都不想做监护人)、又能对谁做监护人相互协商一致时,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3、“若《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可以取得监护权的人都有监护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允许。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

的(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由此可知,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有三种: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

二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三是人民法院。

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这一点是不会进行变更的。除非父母没有能力或者是身亡才能变更监护人。一般监护人可以除父母之外,由外祖父,外祖母,祖父祖母担任。如果监护人有争议的话,可以由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是居民居委会以及人民法院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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