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没有子女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阻挠,且有义务协助。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不能协商一致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不利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从文义解释,我国探望权的主体只是离婚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父或母一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权设定的主体之列。
对于这个问题更多要考虑的是伦理因素,如离婚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小编个人比较倾向于认为应当把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围。原因有三:
(一)探望权,是亲权的自然延伸,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亲权的重要组成主体。
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是我们婚姻家庭中重要的家庭成员,本来孩子家庭破碎,他们就感觉到是失去了孙子女、外孙子女。加上,很多时候离婚的话,两家的脸皮都撕破了,不排除直接抚养一方会阻止法律上没有赋予探望权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那对老人来说就太可怜了。
(二)为了权利义务的一致,尤其是父母一方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子女时。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时候,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承担起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只增加了他们的义务规定,而无权利规定,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他们却得不到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保障,显然是权利义务不一致的。
(三)最重要的,还是为了减少家庭破碎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关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对婚姻家庭的和谐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疼爱可能丝毫不会亚于亲父母。在父母忙于工作,甚至是父母一方已经死亡或者失去抚养能力时,通常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料未成年孩子,孩子可能更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他们的探望权得不到保障,也许受伤最多的就是年幼心灵脆弱的孩子。
对于祖父、母的探视权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不过我们一般认为对于父母的探视权是可以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方面的,而具体的对于祖父母这一边的探视应该由父、母双方来进一步的进行相关协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