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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无论是拥有孩子的探视权,还是抚养权的民事主体,都需要遵守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否则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义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请求,但是并非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在接受诉讼的请求之后,都是会一定受理的。

一、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二、探望权次数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遵守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对于那些没哟履行自己义务的主体,若对他人的群益造成了侵害,那么该受到侵害的主体,就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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