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的劳动者在当地老家的收入并没有城市劳动者的收入高,从而越来越多人走出农村去城市找工作。在这期间他们也承担更多压力,孩子在长期与父母分离中逐渐变成留守儿童。父母在法律上也并未完成监护人的职责。那么法律留守儿童监护人职责有哪些呢?
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那么监护人在行使子女监护权的同时,需要履行什么职责呢?下面就让找法小编为您讲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留守儿童监护人职责的全部内容,希望在外出工作的年轻父母能够对自己的孩子给予足够的义务,在教育方面、思想方面、生活物质方面都承担起相应的职责,让更多留守儿童得到更贴心的关怀。同时,留守儿童和正常儿童的监护人职责是一致的,应该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