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起诉离婚抚养权理由有哪些?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扶养义务的。
3、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收入的。
7、男女双方均无时间照看孩子,离婚后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照看的,该方父母的意见与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对争取抚养权也起着重要作用。
二、婚姻法关于抚养权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其实,男方争取抚养权的理由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就开始胡编乱造,比如女方明明身体健康,男方却在诉讼状当中陈述女方有传染病,如果这样做的话,反而不利于男方争取抚养权了。争取抚养权的理由是不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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