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监护制度都是非常的科学的,通过立法,大家越来越能够感受到现下的监护也逐渐演变成为了一种义务性,对于家庭成员当中的这些关系不能用以前老人们的一些传统思想来处理。比如爷爷对于孙子或者孙女的这种感情,有人就会考虑爷爷属于法定监护人吗?爷爷只能是在当事人的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资格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法定监护人。
一、在我国爷爷属于法定监护人吗?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无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能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
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
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在此也就是想告诉大家,爷爷或者是其他人的都不是理所应当的就能成为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而且父母也没有任何的资格就把监护孩子的这种义务看成了是爷爷应该做的,因此在法律上,很多事情爷爷或者是奶奶都绝对没有资格越俎代庖的去代替父母行使相关的职权。有关爷爷属于法定监护人吗的这个问题就介绍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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