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监管未成年人是需要学校和家长来共同努力的,因此现在很多学校在开家长会,以及平时的工作过程当中可能都会要求家长配合学校的相关工作,比如很多家长在开家长会的时候就遇到过,学校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填写相关意见的,有个别家长不太清楚,关于小学的监护人意见怎么写?
一、关于小学的监护人意见怎么写?
写孩子所在学校管理优缺点,对孩子老师 的感谢与建议。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我国《民法典》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我国《民法典》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067条和第1068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然而如果父母离婚,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将面临依据什么原则决定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其实小学的监护人意见,无非也就是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填写一些关于学校的优缺点,通过孩子期末考试的成绩和平时的相关表现,对孩子的老师进行感谢,或者对老师有些方面的做法提出相关建议。这个小学的监护人意见怎么写的问题没有过多的要求,更和法律制度扯不上边儿,如果实在不知道怎么写的话,可以到网上搜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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