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经常性工作就是对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技术服务工作对我国有效控制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目标,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通过成熟的手段,借助医疗器械和药物有目的的进行生育行为的认为调节,是一项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的升值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开展由当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提高技术服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