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这个问题本就棘手,如果对方下落不明,在监狱或强制性教育机构,就是一个更大的障碍了,对于服刑人员,真的就不用支付抚养费了吗?
答案并不绝对,支付的数额、怎样支付,针对每个人不同的情况,因人而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针对监狱服刑人员,离婚后对于抚养费支付,需要着重参考这个人有没有经济实力。很多人会问,在监狱服刑就失去了经济来源,难道不应该免除抚养费支付吗?并不是这样,在监狱服刑人员虽然犯罪了,但是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针对监狱服刑人员等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监狱服刑人员是特殊身份的人员,服刑期间,虽然没有经济来源,但是如果仍有其他财物,如汽车、房产等,可以选择以物抵抚养费的方式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