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而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人监护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和相关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被监护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人,被监护人在维护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方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的全面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有监护人来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止被监护人遭受不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监护人在遇到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时,要积极地依法采取制止措施或保护措施。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当给予被监护人以必要的关心、照料和安排,以满足其衣、食、住、行等日常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康复及正常生活。法律禁止虐待和遗弃被监护人。同时,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育时期,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其行为后果的正确认识和判断能力,可能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行为,因而,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正确管理、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要求监护人要妥善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包括其特有的财产和依法应当取得的财产。监护人虽然可以合理使用,但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监护人而言这部分财产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等因素,完全不能或者不能完全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因此,《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并承担民事义务。当然,这里还要区分两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民事活动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一定。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进行。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监护人的职责可以归纳为:对被监护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合法财产的保管、日常生活的照料、平时行为的管束、民事行为的代理、民事责任的承担、思想品行的教育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对于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恶劣的,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的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构成犯罪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监护关系。其中,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比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应当分别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