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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探视权答辩状的目的是什么?

一、书写探视权答辩状的目的是什么?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探望权答辩状

被告:***,男,19***年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70910***,汉族,现住:***。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1***8。答辩人为***本人。

原告:***,女,19***年***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28,汉族,单位:***,联系方式:1***9。

答辩的理由

答辩人:***

因***诉我探视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前,被告已同意与原告协商对婚生女儿***探视一事,但原告在未与被告进一步协商的情况下,执意向法院提出诉求,致使可以协商解决的事宜诉诸公堂。

2、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离婚,其时双方婚生女儿***7个月大,原告***在哺乳期内提出离婚,并坚决放弃对所生女儿扶养权,保留探视权。双方协议每周六或周日探视一次。至***年5月,原告***对女儿共计探视5次,其中两次将女儿带回住处,均造成女儿重症感冒,两次送回被告住处时,女儿均未携带治疗药物。女儿现留有咳嗽病疾。

3、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原告***未与被告联系探视女儿事宜,被告居住地未变更,原告***也未到住处联系,长达两年失联。

4、女儿在14个月至今50个月(5虚岁)成长期间,已与***成为陌生人。被告交往女友(姓名不便透露)二年,为人善良厚道,女儿一直将其视为母亲,并称呼妈妈。被告女友虽然在交往期间,未与被告和女儿一起居住,但经常探视女儿,与女儿感情整洽。在女儿成长期间付出了很多,让女儿得到了很多遗失的母爱。

5、2014年1月,原告***失联两年后再次与被告联系,原告携其姐和嫂到被告工作室内协商探视女儿一事,被告指出原告长期失联问题,原告方称是自己一时糊涂,恳求被告原谅,并主动提出补交其拖欠女儿扶养费。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由原被告双方协商,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即原告正常行使对女儿探视权,按时支付抚养费。超过一个月未探视女儿,应向被告说明原因。

2、原告支付给女儿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拖欠抚养费(16000元)利息2000元。

3、原告与被告原协商的抚养费6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以当时原告工资收入2000元为基数的百分之三十而定,这几年工资逐年增加,应以现收入为准按比例重新计算。另教育费和医疗费以实际发生平均分担。

4、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之规定。因原告长达两年以上未探视女儿,致女儿与原告成为陌生人,暂不适宜将女儿接回原告住处。原告对女儿探视应循序渐进,待感情培养成熟后,再行安排原告将女儿接回住处探视事宜。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5月9日

二、什么是探视

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探视权的争取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重要时,答辩状的内容就应当切实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提高实现探视权的概率。一般形似探视权的对象是父母,父母行使探视权时还需要根据法定规定的条文进行探视。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应当又当事人进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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