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没有配偶或者子女,则应先由其他近亲属进行抚养。民法总则里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在没有其他近亲属,但是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担任监护人。
4.在没有近亲属,又没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时,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兄弟姐妹帮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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