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规定中继子女有抚养费吗?
对于养父母是否要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则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法律地位:《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则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对于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有:
(一)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以认定继父或继母尽了抚养义务,彼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二)继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主要由生父母负担,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学习上给予指导,品行上给予教育等,也认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适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二、父母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不得以孩子改姓为由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但是如果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责令恢复孩子原姓氏。因此,离婚后子女变更姓氏不能作为父母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在近几年中,法院办理审理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大多都是在分割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上就不同的意见,一般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那么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需要支付抚养费,因为继子女不同于婚生子女,但是在抚养费方面享受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