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变更抚养权可以采取协议变更或者司法变更两种方式。首先协议变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抚养权变更,只要没有违法和对子女成长不健康的事项,是允许协议变更的,协议变更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等证明文件,到户籍当地所在公证处办理变更公证。司法变更一般情况下是原抚养方不愿意放弃抚养权,另一方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变更。司法变更时诉讼方需提供原抚养方无力抚养或存在对小孩成长不利的证据,或其他理由证据,若理由证据正当明确,法院应当支持。需要注意一点,在离婚后通过司法途径变更抚养权不涉及原本的离婚案件,也就是说提供证据应着力于小孩的抚养。
正常情况下夫妻离婚,都会明确子女抚养权,但是发生以下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抚养权变更:
1、原本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罹患比较严重的疾病或者身体已经有伤残,无力继续较好的照顾子女的;
2、实际取得了抚养权的一方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或者对子女抚养不当的;
3、已经年满10周岁的孩子自愿跟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满足的情况下;
4、原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身故或者犯罪等,另一方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双方协商或采取司法仲裁时所依据的父母的实际情况,可能在子女成长的过程中发生变化,法律出于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规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且能真实表达自己意愿的子女的意见应成为能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更大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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