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不论孩子的抚养权在哪一方,另一方需要追加一定的抚养费这是我们大家了解的常识,而抚养费通常是在离婚协议中由双方约定好的,或者是经由法院判决的,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没说抚养费,抚养方是可以在之后要求追加的,父母抚养子女,本来就是应尽的义务这个应该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一般支付有两种: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一般来说,子女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共同负担,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所以抚养费离婚双方可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抚养费是对孩子成长的一种保障,即使是在离婚协议没说抚养费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乙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应该去主张追加,另外,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情是无法割舍的,给孩子一点抚养费,就当作自己不再身边的弥补,一点也没有不合理之处。当然为了避免一系列的麻烦,父母离婚是还是应该在离婚协议中协议抚养费的相关问题。